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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明起实施
来源:中国吉林网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作者:

     [提要] 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车辆)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备注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排气量分挡)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购买排气量1.0升以上至1.6升(含)乘用车车船税年税额为420元。

  《办法》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另外,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暂时减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